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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近日,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张某和李某收到一份特殊的“证明”,即该院出具的首份《离婚证明书》,用以证明张某和李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
该案中,张某与李某已结婚十余年。近两年因感情不和,张某两次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对子女抚养、抚养费负担、财产分割等作出判决。经审理,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过错。审理后,莲池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出具了判决书,并向当事双方送达。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莲池法院反映,因面临子女户口变更、办理各种手续等事宜,经常需要用到判决书,但判决书中涉及双方感情破裂的过程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其不想让他人看到,故请求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
为切实保护离婚案件当事人隐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莲池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向当事人出具了《离婚证明书》。
据了解,《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
此前,在法院诉讼离婚的,只有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后办理再婚、户口变更、买房、银行贷款等事项时,为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须向有关部门出具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由于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上,往往会涉及双方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个人隐私问题,导致当事人在需要证明婚姻状况的场合中,往往感到尴尬和不便。
莲池法院家事法庭相关负责人说,《离婚证明书》与判决书、调解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仅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涵盖了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相关内容,但不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泄露而造成的尴尬。“《离婚证明书》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深化家事审判改革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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